江门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公开的内容如下;公开形式:互联网站等;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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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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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
罚款: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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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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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
警告、 罚款: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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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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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
警告、 罚款: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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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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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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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
警告、 罚款:十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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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
警告、 取消作业资格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于2002年3月13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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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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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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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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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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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
警告、 罚款:一至五万元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于2003年1月10日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中国气象局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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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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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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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报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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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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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
警告、 罚款:1万元以下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中国气象局于2001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四)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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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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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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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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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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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气象资料使用权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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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活动 |
警告、 罚款:五万元以下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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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
警告、 罚款:一万元以下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中国气象局于200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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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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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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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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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
罚款:五万元以下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中国气象局于2004年8月9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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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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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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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 |
罚款:三万元以下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树木;(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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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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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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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
警告、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中国气象局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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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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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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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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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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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通过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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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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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通过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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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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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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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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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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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警告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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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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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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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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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罚款:一至三万元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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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
警告、 罚款: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一至三万元 同上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三)未指定专人值守;(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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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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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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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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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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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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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认定 |
警告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中国气象局于2005年1月28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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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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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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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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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经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经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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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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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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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
警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中国气象局于2005年1月28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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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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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
警告、 罚款:三万元以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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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向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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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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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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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