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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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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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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罚款,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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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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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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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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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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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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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及时报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
警告,罚款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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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警告,罚款 ,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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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气象资料使用权 |
警告,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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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活动 |
警告,罚款,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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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
警告,罚款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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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
罚款,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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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树木;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
罚款,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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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
警告,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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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警告,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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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防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文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
警告,罚款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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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通过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
警告,罚款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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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
警告,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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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
警告,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气球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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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警告,罚款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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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罚款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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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未指定专人值守;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警告,罚款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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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经失效,承接防雷工程;超出资质等级或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警告,罚款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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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向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
警告,罚款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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