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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文件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5.1)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第三十一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12.16)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7.1)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第十二条:施放气球作业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并由该单位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实施。
二、所需资料:
(1)、申报施放系留气球或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需填写《申请书》一份,《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施放气球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两份。
(2)、提供施放气球作业期间的天气预报书面材料一份。
(3)、施放气球每个粘贴两张“施放气球统一标志”并盖上施放单位公章。
三、审核时限:
审批施放系留气球作业2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3个工作日内办妥。
江门市人民政府服务总汇市气象局窗口
地址:江门市迎宾东路174-186号二楼215室
办公电话:(0750)3291050、329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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