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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10.31)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务院412号令》(2004.6.29)
    第 378 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4.12.16 )中国气象局令第 8 号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05.1.28 )中国气象局令第 11 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防雷安全检测规定
    各单位要定期检测防雷设施,评估防雷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凡属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凡属第二、三类建筑物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三、所需资料:
    (一)、防雷施工图(⒈设计说明;⒉基础防雷平面图;⒊天面防雷平面图;⒋防雷施工大样图;⒌高层均压环设计图;⒍防雷立面图;⒎总配电图;8.防雷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证件),每幢报送4-6套。
    (二)、建筑物施工图(⒈总平面图;⒉各层平面图;⒊立面图)(参考完后返还)。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办结时限:
    凡送审图纸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可取;分段检测跟随工程进度;年度检测两天内到场;对需急检的工程及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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