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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须知
 
  更新日期:2005-9-2  
 

 
 

一、法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个人,必须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二、申请条件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或者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
    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三、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单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作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健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


四、审批程序
    (一) 收到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认真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并当面说明理由。
    (二) 收到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移交至省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
    (三) 省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后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
    省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后进行审批。
    颁发资格证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名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六、联系地址及电话
    江门市迎宾东路174-186号市政府行政总汇气象局窗口、3291051
    江门市星云路8号群星管理区棋子山江门市气象局执法办、3283909
    网 址: www.jmq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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